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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0-04-10

中高协字〔2020〕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和高尔夫球运动,激活和优化赛事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办赛,同时规范高尔夫球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保护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为组织、承办高尔夫球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我协会制定了《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颁布的《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2020年4月10日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和高尔夫球运动,激活和优化赛事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办赛,同时规范高尔夫球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保护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为组织、承办高尔夫球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的,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主办或以排名系统形式认证的单项高尔夫球竞赛活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运动协会,可以参考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区的高尔夫球赛事及活动管理办法。

中高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在境外举行的国际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在遵守举办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中高协是高尔夫球赛事的全国性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负责全国性和在华举办的国际性高尔夫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中高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组织、举办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并依据本办法,对国内举办的各级各类高尔夫球赛事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高尔夫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高尔夫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高尔夫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五条 中高协主办赛事(以下简称主办赛事),指的是由中高协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并纳入中高协相应排名系统的高尔夫球赛事活动。主办赛事包括国际性赛事和全国性赛事两类。中高协根据本办法对主办赛事进行监督管理。

中高协排名系统认证赛事(以下简称认证赛事),指的是纳入中高协相应排名系统的、非中高协主办的高尔夫球赛事活动,主要是由地方单位和机构举办的群众性的业余和青少年比赛。中高协依据行业标准为认证赛事在技术、规则等方面提供指导。

第六条 中高协按年度制订和发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进行更新。赛事计划将包括中高协在该年度所有的主办赛事和认证赛事。

第七条 中高协致力于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强高尔夫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高尔夫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南。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单项协会、其他社会力量和人员,可以遵照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南积极组织、举办和参加高尔夫赛事活动。

第二章 赛事申办和审批

第八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含有高尔夫球项目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或重要国际高尔夫赛事活动的申办和管理,遵循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其他各类国际高尔夫球赛事,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涉及奥运会资格或积分的重要赛事,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二) 中高协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中高协主导的国际高尔夫球赛事活动,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或参与主办)单位所在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三)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中高协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高尔夫球赛事活动,由所在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四)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五) 参加以上国际高尔夫球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中高协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高尔夫球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高尔夫球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中高协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需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国际高尔夫球赛事,承办单位应在不晚于比赛开始前3个月经省(区、市)级体育局将所需赛事举办申请和组织方案报中高协审核,并由中高协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中高协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的国际赛事,承办单位应在不晚于比赛开始前2个月将所需赛事承办方案报中高协审核。

 第十三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高尔夫球赛事活动的申办

(一) 全国性综合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含有高尔夫球项目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二) 中高协主办的全国性高尔夫球赛事。中高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高尔夫球赛事,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申办。

(三) 中高协认证的地方赛事。获得中高协相应积分的地方赛事,中高协将对其进行技术、规则方面的要求、指导和服务,但不直接参与该赛事的组织和管理。这些赛事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需根据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 其他高尔夫球赛事。其他由地方或社会机构举办的赛事,承办方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如涉及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赛事名称

第十五条 高尔夫球赛事组织者应规范使用赛事名称,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与举办地域和本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 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 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 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 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由中高协和其他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组织所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四章 中高协主办赛事的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中高协主办的赛事由中高协自行组织举办,面向社会寻求合作伙伴共同举办,或招募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中高协主办赛事的组织(以下简称“承办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 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 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 具备赛事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申办中高协主办的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承办方应当取得赛事举办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与省级单项协会协商一致。

第二十条 申办中高协主办的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承办方原则上应于所申办比赛前一年10月底之前(或中高协要求的其他时间),向中高协提交承办意向书。

第二十一条 承办方向中高协提交的承办意向书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包括赛事名称、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 承办方的资质简介,办赛历史和经验,办赛的宗旨和理由;

(三) 经费的来源和预算;

(四) 该项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计划、赛事安全方案、应急预案等;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高协通过招标形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高协主办赛事的承办方。

第二十三条 承办方需与中高协签订赛事承办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 承办方签订承办协议后,须按时履行乙方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等相关费用。承办方须在全国性赛事前一个月向中高协报送详细的赛事组织方案;国际性赛事需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向中高协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事审批手续。

第五章 中高协主办赛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高协(包括其下属委员会和秘书处职能部门)在管理中高协主办的赛事工作时履行以下职能:

(一) 对赛事进行计划安排;

(二) 制定和审核相应的赛事规程、竞赛规程补充通知、秩序册等赛事文件;

(三) 对赛事筹备进行监督;

(四) 监督承办方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五) 监督承办方依据批准登记的事项和条件进行活动;

(六) 指导组织工作,审定场地、设施、器材;

(七) 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八)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派裁判长、裁判员和仲裁人员;

(九) 审定、公布赛事成绩,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十) 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十一) 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承办方开展中高协主办赛事的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媒体、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二) 负责赛事活动的安全,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三) 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证等赛事组织工作;

(四) 赛事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税务、无线电管理等其它审批手续的,承办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 有责任核实赛事举办球场的合法性,不得在违规球场举办赛事;

(六) 应当通过购买或要求购买等方式,为观众、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办理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七) 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八)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高尔夫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九) 高尔夫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十) 获得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接受赞助或获取广告收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主办单位备案;

(十一) 应当在赛事结束后2个自然日之内,向中高协(或中高协相关排名系统)提交赛事成绩,并在需要时按要求向相关国际组织报送成绩;

(十二) 有责任完整履行与中高协签订的赛事承办协议,及时付清包括裁判员在内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各项合法费用,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拖欠、拒付;

(十三) 应当在赛事结束一周内,按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向中高协提交赛事情况总结;

(十四) 应当自觉接受中高协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十五) 承办多年赛事的,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报送第二年赛事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中高协主办赛事活动的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高协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降低承办方的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等:

(一) 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从事与承办报告中说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 未经中高协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四) 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和其他相关信息的;

(五) 未经中高协同意,私自实质性转让举办权的;

(六) 拒绝中高协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 未经中高协同意,擅自更改或不执行竞赛规程有关条款的;

(八) 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办方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和群众重大伤亡事故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当事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高协拥有独立主办赛事的所有知识产权、媒体版权和商业权利。承办方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在获得中高协授权后协助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三十条 中高协主办赛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赛事活动的观众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的正常秩序。

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 中高协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秉公办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中高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中高协排名系统认证赛事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证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按照相关制度从中高协获取技术、规则、场地、设施和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但中高协不直接参与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高协根据自己在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地收取相应费用,赛事活动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认证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遵守赛事举办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 在举办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并在需要时按规定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税务、无线电管理等审批手续;

(三) 核实赛事举办球场的合法性,不在违规球场举办赛事;

(四) 在医疗、保险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比赛场地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中高协不负责为认证赛事选派裁判员和仲裁人员。认证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需自行安排裁判员和仲裁人员,但相关人员应获得中高协相应的裁判员资质认证。原则上,地市一级的比赛,裁判员级别应不低于二级,裁判长级别应不低于一级;省级比赛,裁判员级别应不低于二级,裁判长级别应不低于国家级。

第三十六条 认证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及时向中高协申请纳入相应的排名系统,并按要求向排名系统提交比赛成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负责解释。